关于解释权广告法如何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的表示应充分、准确、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商家、厂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实质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面对“解释权”不应吃哑巴亏,应该学会说“不”。
标签:广告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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