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名称和别人的注册商标名称一样,会不会涉及侵权?同属35类的经营范围?
一般来说是不会的。
主要看你对商号名称的实际使用方式。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使用全称,比如:某某食品经营部,尽管“某某”已经是别人的注册商标,也不会构成侵权; 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没有使用全称或者突出使用商号名称的,则可能会涉及侵权。比如:将某某食品经营部简写为“某某”,或者在使用中特别突出使用“某某”。当然,如果别人的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你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刻意将其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必然会涉及侵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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