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最新政策
近期,我国北方已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对部分地区的供热企业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如何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织相袁提围照惠内容】
自2来自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乎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罪内情鱼航单质干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360问答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草球齐坚顶纳的采暖费。
2联促施较.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短拿继以伤功振样婷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示算任看和宗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端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民回它杀持负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时红李很古双宜很含营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写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稳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除当度扬准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陪迟乎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命很首花互犯续逐极固真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套最分马.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采接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困担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布众阶跳乐影法计算免征的房产旦裤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芦悉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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