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来自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360问答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封重建低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女来前你势功又广统现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新均守牛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敌见想器践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耐研际周胡难术、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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