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上的义务有哪些意义
具体来讲,中国的孝文化也给ZF带来解脱负担的有效借口。不论父还是母亲,都是国家的公民,在父母有需要的时候作为国家公民,ZF就有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解决公民的养老问题。但因为有了孝文化,似乎父母就只是儿女的父母了,而不是在国家公民了。国家可以不管,但这样在国际上又违背了人权概念,所以国家要面子,又不想出钱出力,那只能把这些责任和义务转嫁给这些父母的子女。所以中国的子女活的实在太辛苦。计划生育,一家只能生一个,又要独立赚钱买房生存,还要自己防老,还要读书发展,还要常回家看看。一个东北在外打工的打工仔,在深圳月收入3000块,你让他常回家看看,路费谁给报销了,赚点薪水都不够路费的。你不回家看看,就违法了,试想如果真的回家看看有了法律依据,家里一个孩子的谁的孩子敢出外打拼。久了不回家,就违法甚至犯罪了。我个人觉得并无太大意义。ZF应该应该承担起这个赡养公民晚年的义务,让我国公民无后顾之忧。有些子女不是不养老人,实在是没这个能力,身上的担子太重了。做什么事不能只从单方面出发考虑。
就因为有了孝文化,所以子女不赡养父母就是不孝,反而给国家和ZF推脱责任一个有效的借口。在西方资本ZY国家,子女是没有那么大的赡养压力,一切都由ZF承担,也没有人说他们不孝,也没有说他们违法和犯罪,反而人民活的更加轻松。这还是个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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