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打疫苗致残 留下截瘫后遗症
因为一剂疫苗,让一名4岁的女童再也站不起来了。因为一剂疫苗让一个家庭陷入了困境。10月18日,2011年4岁女童朵朵因疫苗致残案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朵朵的父亲吴焱作为法定代表人,起诉遵义市中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没有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义务,起诉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在没有监护人委托情况下带朵朵接种疫苗。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为4岁的朵朵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随着对朵朵病情的了解加深,康复治疗尝试的失败,对于朵朵询问自己的康复日期,吴焱的回答变得越来越没有底气:一年后、两年后、会好起来的。
因此,吴焱开始给朵朵灌输“其实不能走路也没什么”的观念,他是在为朵朵那看不见的未来铺路。只要能坚强活下去,就比什么都好。
早在2012年6月,吴焱已经从区残联为朵朵领回了一本残疾证,伤残等级鉴定为最高级一级。吴焱至今没有勇气把这本残疾证交给朵朵。 寻找真相的父亲,变成维权斗士 尽管没能让朵朵康复,但吴焱进京求医并非没有收获。他得知了朵朵的病发可能和此前在幼儿园接种A+C流脑疫苗有关。
2012年3月,在朵朵发病的5个月后,吴焱拿到了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
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称,朵朵“因感染病毒,脊髓受病毒感染致病,与接种A+C流脑疫苗关联性极小”。治疗结束后的同年夏天,贵州遵义市疾控中心回应了朵朵家的第二次申请,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
“关联性极小”是医学术语,实质几乎等同于没有关联性。
在吴焱看来,疫苗的来源单位和异常反应的鉴定单位都是疾控中心,“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给出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吴焱带着朵朵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朵朵患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也是医学术语,吴焱从鉴定人员的解释中得到更为肯定的回答。
他至今仍然十分笃定,这“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意思就是肯定有关系。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书的吴焱,终于有了为朵朵维权的有力筹码。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
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自从得知朵朵病发以后,吴焱到处打探、寻访治疗的方法。
在这过程中,吴焱认识了来自全国各地发生类似不幸的受害者家属。
吴焱逐渐意识到,朵朵的病并非单纯的“倒霉”。在社会目光之外,公共话题的边缘确确实实存在着一个疫苗受害者群体。
吴焱和其他疫苗受害者家属一样,走上了维权路。从2012年起至2015年三年期间,上访维权取得了实质性效果,吴焱为朵朵争取到来自当地疾控中心130多万的一次性补偿款。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
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但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巨额的补偿的确解决了吴焱的燃眉之急,可这一笔赔款却远远无法铺平朵朵剩余的人生路。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俗话说“因病成医”。早已对疫苗相关制度心存质疑的吴焱,从一名信息技术员摇身一变,成为一名对疫苗异常反应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深的维权斗士。 10月18日上午,吴焱起诉遵义市中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一案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面对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吴焱亲自上阵。
他不相信律师,他觉得律师不懂疫苗。 身穿粉色衬衫的吴焱在原告席上自信而强硬,对被告代理律师的叙述表现出极大的不屑,“他根本不懂疫苗”。 庭审后的下午,吴焱也异常的忙,他准备参加一个联谊会,这个会议旨在讨论疫苗异常反应相关政策的改进,吴焱扮演着倡导者的角色。
“他们不懂疫苗,真是无知者无畏” “他们如果告知了我要在幼儿园接种疫苗,我根本不会让朵朵接种。”
吴焱翻开朵朵的接种本,以往朵朵的疫苗接种全都在遵义市的三甲医院进行。唯一一次在幼儿园接种,悲剧就发生了。 今年9月22日,遵义市中医院和红花岗实验幼儿园突然收到吴焱的起诉书。
吴焱起诉这两家单位在朵朵于2011年10月18日接种A+C流脑疫苗前,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
如今,遵义市中医院负责那一批次接种的防保科科长早已退休,区实验幼儿园当时朵朵的班主任也早已离职。 5年来都相安无事,遵义市中医院和区实验幼儿园因“无端被告”感到十分冤枉。 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吴娱老师介绍,幼儿园从2000年起开办,至今已经16年了。
可这16年来,从未出现过像朵朵一样因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
幼儿园教学楼一楼的右侧是保健室和厨房,这是幼儿园孩子健康的两道关口。
每次市、区接种疫苗的通知下达至幼儿园,幼儿园保健室都会通过各班班主任以张贴告示、在教室门前小黑板写告示等形式通知孩子家长接种的相关事宜。一直如是。 吴娱对吴焱告幼儿园十分不解:“他说幼儿园没有告知他要给孩子接种疫苗,那么他不知道幼儿园向家长收取接种本就意味着要接种吗?”
幼儿园在通知家长接种疫苗设置了“三道关卡”:在教学楼门口张贴接种补种的通知,班主任在教室门前小黑板上的重申和向家长收取接种本。吴娱认为,吴焱不可能不知道幼儿园要为朵朵接种疫苗。 在吴娱眼中,吴焱告幼儿园只是他起诉遵义市中医院时的殃及池鱼。因为在遵义市中医院取证过程中,幼儿园为其提供了朵朵接种疫苗后依然正常上课11天的出勤记录。这被视作朵朵的病发与遵义市中医院和幼儿园的通知乃至接种过程没有关系的重要证据。
但吴焱并不这么认为。他反对幼儿园在这件事上有太多的默认,默认家长收到通知、默认家长能理解幼儿园收取接种本的行为代表着“要接种了”而非单单的查漏等等。
这导致作为家长的吴焱连朵朵什么时候补种疫苗都不知道。
吴娱表示,幼儿园只负有通知家长要为小孩补种疫苗的责任,让区中医院的接种人员到幼儿园为小孩集中接种,完全是出于方便家长的考虑,“免去家长单独带孩子去接种而耽误工作的麻烦”。
庭审中,遵义市中医院的代理律师多次强调,吴焱要起诉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提供疫苗的疾控中心,而非仅仅贯彻上级卫生部门指示、执行接种工作的遵义市中医院。
况且,责任主体疾控中心已经对吴焱作出了补偿,那么吴焱的起诉就相当于无理取闹。
吴焱坚称对方根本不懂“通知”和“告知”的区别。
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发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2修订稿)》显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同时,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内容;
当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是否预防接种。
而上述这些遵义市中院和区实验幼儿园都没有做到。 吴焱认定对方都不懂疫苗,“如果他们懂疫苗,根本都不会那么轻率,真是无知者无畏!”
庭审后,吴焱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仅他得知的疫苗受害者家庭就有数百个,这个群体几乎每天都有新成员加入。 “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吴焱意味深长地说着,像自问,又像在诉说。 为什么疫苗可能导致瘫痪 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包括: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
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其实,疫苗作为一个异物进入人体内部,出现不好的结果是完全可能,特别是减毒疫苗本身还带有微弱的毒性,进入人体后可能会产生不适。 医学上说的“偶合症”是指,受接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发病原因与疫苗无关。 疫苗接种注意事项
1.妈妈们应该和医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深度交流。
将孩子的具体的身体情况告诉医生,例如孩子是不是早产儿,孩子有没有什么疾病,孩子有没有营养不良。
让医生能够做出最准确的判断,看看孩子能不能接受此次疫苗接种。
2.宝宝需要在身体足够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够接受疫苗接种。
倘若孩子此时患有感冒、发热、腹泻等症状,就只能在身体各方面都痊愈后,才能够接受疫苗接种的。
除此之外,倘若新生儿患有肝炎、严重心脏病等会使免疫力下降的疾病,该新生儿也是不能够接受疫苗接种的。
3.倘若新生儿患有皮肤类的疾病,或者宝宝是易过敏的体质,宝宝是不太适合接受疫苗接种的,推荐妈妈们和医生交流一下,咨询一下是否该接种。
4.宝宝在接种疫苗后,妈妈应该和孩子在医院逗留半个小时左右,以防出现问题。一旦出现其他问题,也好及时就医。
5.一般情况下,医生会给孩子一个专门记录的小册子,该册子上会罗列好需要注射的疫苗,还有注射时间的情况。妈妈们可以依据这个小册子带孩子去接种疫苗。
6.小朋友接种后,父母在护理时务必要保证卫生,做好打针区域的清洁工作,避免被细菌或病菌感染。 相关新闻: 女婴低烧被种疫苗导致四肢瘫痪终身残疾 婴儿接种疫苗致死为何接种疫苗会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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