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6万元卖掉刚出生的女儿,获刑5年,“生而不养”本身就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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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部分家长眼中,孩子是自己最珍贵的宝贝,而非是一件可以 用金钱来衡量的商品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可以付出自己的全部。
然而还有很小一部分家长将孩子看成了自己 牟利的工具 ,将自己 刚刚出生的孩子 卖给了他人,没有 尽到一天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 ,而等待 这种卖掉自己亲生孩子和购买者 的结果都将是法律的制裁。最近有媒体就报道了 一名女子 6 万元卖掉了刚出生女儿而获刑 的新闻,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女子6万元卖掉刚出生的女儿,获刑5年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 因拐卖儿童罪,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因收买拐卖儿童罪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 。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齐某和自己的丈夫结婚多年之后,一直 求子不得 ,非常想要一个孩子的夫妻俩就 动起了歪脑筋 ,开始寻求渠道购买一个孩子。2018年的5月份,一直有意识留意此类信息的 齐某在网上认识了芦某 ,经过交谈齐某得知, 芦某自己怀孕已经很久了 ,过了 打胎 的时期,想要把孩子生下来但是 不准备抚养 ,如果齐某愿意购买的话就 将孩子卖给她 。
求子心切的齐某 自然喜出望外,与对方谈妥了价格,在2018年的6月3日芦某于河北某医院分娩女孩后, 齐某支付了 6 万元整,芦某将孩子交给了齐某 ,由齐某将孩子带回了北京西城区进行抚养。2019年1月23日得到可靠消息的民警 将齐某抓获归案 ,并于1月28日 将芦某一并抓获归案 ,之后依法对二人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芦某的辩护人曾表示,芦某之所以会将孩子交付给齐某,主要动机为 自身经济条件差,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齐某给芦某的 6 万元则为“营养费”,主要为了补贴家用 。
而齐某的辩护人则表示 齐某对孩子无虐待行为,主要是由于个人生理问题才抱养了这个孩子,事后并没有阻碍孩子的解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
最后法院则认为,芦某索取的费用远远高于营养费,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依法予以惩处,而齐某的行为则已经构成了收买拐卖儿童罪,但是鉴于二人主动陈述事实的态度,可以 依法从轻处罚 。
生而不养,本身就是一种罪过
不得不说像齐某这样 将孩子生下来却没有尽到父母责任 的自私行为,本身就是 一种罪过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认为,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以及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都应当以 拐卖儿童罪 论处,判罚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是否要来到这个世界是孩子自己所无法主观决定的 ,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的父母有责任有义务给予孩子一个快乐地童年,将孩子安全健康地抚养长大,为孩子建立一个健全的人格。而父母 将刚刚生下来的孩子卖与他人获得非法利益 ,这种 生而不养 的自私行为无疑是 毫无人性 的,不仅违背了 社会公序良俗 ,还理应 受到法律的制裁 。
毕竟孩子是脆弱的,父母将刚刚出生的他们卖给别人,无法确保孩子的 健康成长 ,甚至是 人身安全 ,而出生即被迫与自己亲生父母分离对于孩子来说 无疑 也 是一种不幸 。
父母应该尽到哪些责任和义务?
1. 抚养孩子成年
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明确规定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身为孩子的父母,既然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上,就应该尽到抚养孩子成年的责任和义务,而非将孩子用作 牟利的手段 。
2. 提供良好的教育
有的家长虽然给予了孩子的生命,也将孩子健健康康地抚养长大,但是却没有 尽到教育孩子的责任 ,使孩子走上了歪路,这种 养而不教 的做法自然也是错误的。作为孩子的家长除了要对孩子 生而养之 外, 养而教之 也很重要。
老苗总结:
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应该成为亲生父母 牟利的工具 , 买卖儿童的行为 必须要严禁才行。希望每个孩子都能有一个爱他的爸爸妈妈,在 关爱和呵护 中长大。
今日话题:你觉得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哪些?
我是老苗——一名80后超级奶爸,也是医院里最扎眼的男性护士长,欢迎一起讨论孕育问题,也请你关注老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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