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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的人物事件

2024-01-24 08:38:56 编辑:join 浏览量:610

陈永洲的人物事件

2013年10月19日,陈永洲因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 2013年10月24日,《新快报》再度在头版显著位置登出《再请放人》。《新快报》相关负责人表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没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此前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曾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已向法院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 长沙警方

被刑拘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对方重大损失  2013年10月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吵衡正,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拦空要求,仍然升悔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苗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

记者进行报道没有直接采访,沟通无效后报案  2013年10月23日中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由田牛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己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

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妻子回应

陈永洲的妻子称,2013年10月17日上午,陈永洲曾接到广州警方电话,称陈家失窃的事情有了新进展,来刑警支队了解下情况,“8月份,有小偷进我家行窃,盗走了250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播放器,我们打110报了警。”

陈永洲妻子说,因为失窃的事情自己比较了解情况,2013年10月18日上午9点半,她和陈永洲一起来到广州公安局刑警支队,结果被带入一间审讯室,“进来四五个警察说,他们是长沙警察,陈永洲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不是我们家失窃的事情。他们出示了证件和一张A4纸,但纸一晃而过,上面的内容没有看清。”

陈永洲妻子表示,她当时对长沙警察的做法表示质疑,准备打电话通知报社,“但两名警察把我拽进隔壁的审讯室,我挣脱后逃了出来,在远处看到陈永洲被带上了一辆湘A牌照的黑色奔驰商务车。” 专家说法

何兵:“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他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知,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斯伟江指出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挂钩毫无证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进一步指出:成立本罪还需要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即媒体的报道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中联重科指《新快报》的报道下挫了其股价,但其股价真是因为《新快报》的报道而下跌的吗?实际上,股价的涨跌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影响,非常复杂,它不仅是个动态的市场,也是一个预期的市场。因此,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复杂的变化直接挂钩,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陈永洲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就算失实,那也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身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

“这个罪名不是说客观上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了。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影响,那就要媒体负责,那还要不要监督了?”

他指出,如果随便抓人,最后发现这是错案,公安机关是一定要负责的。而企业如果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事件,我一直想说,也必须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徐松林最后强调。

丁一元律师也认为:商业机构利用公权力来压制舆论监督不应当视为个案的问题,而是体现政府对待社会舆论的态度。

网友评论

@尹鸿伟记者: 风险越来越大,看来中国调查记者必须换个活法了。少写批评报道吧。

@成都的kevin:我不信这记者是为了公义写这些报道,背后不可能没有利益,如果报道的都是真实的谁敢抓他?

@深蓝财经网: 【严重关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湖南长沙警方抓捕,祸起中联重科。今天不关注,明天没人关注。

媒体评论 人民日报评陈永洲事件:守住记者职业底线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永洲“要以我为戒”的追悔,可谓发人深省。

类似行为并非个案。这些年来,媒体高度介入社会生活,舆论监督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然而,当许多记者怀着理想和道义,追问事实与真相的同时,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本是服务大众的媒体,当成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种行为,让公众厌恶,令同行不齿,也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行业整风的需要。

身处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媒体人理应秉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出于公心、守住底线,在价值多元中呵护良知;新闻工作者只有恪守敬畏事实、秉持正义的道德伦理,才能善用记者权利,不辜负社会寄予的厚望。

记协评论

中国记协严厉谴责陈永洲涉嫌虚假报道等行为

据中国记协网报道,现经公安机关查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召开“打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

11月3日,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召开“打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与会新闻工作者严厉谴责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拥护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新快报社的处理,表示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会议认为,近期发生的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违法乱纪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新闻队伍形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新闻敲诈等行为的严重危害,深刻吸取教训。 记协关注

2013年10月23日上午,针对长沙警方“跨省”抓走《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事,中国记者协会表示已关注,并表态坚决维护记者正常的采访。

中国记协维权处负责人表示,记协第一时间就关注了此事,并向长沙方面了解情况。“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受法律保护,记协也坚决维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不受侵害。”上述负责人说,昨天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宣传部门致电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记协。

中国记协谴责陈永洲批评新快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坚决反对滥用新闻采访权,搞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新闻战线要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坚持新闻真实性,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广大新闻工作者要认真汲取教训,充分认识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行为的严重危害,严肃新闻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中纪委关注

2013年10月23日,就长沙警方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案,中联重科表示,案件已引发中央高层关注,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相信定有公正处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局已注意到《新快报》记者被刑拘的事情,并高度关注事态的发展。总局现已通过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总局将坚决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活动,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同时也坚决反对各种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做法,希望有关媒体客观、理性地报道此事。 陈永洲承认他所发表的有关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的报道并不是他写的,而是第三方提供给他的,他只修改了一些词。他没有明确指出这个第三方的身份。同时表示,“如果我还有机会重新从事新闻工作的话,一定会遵守新闻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不受利益的诱惑。”日前,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诫”。

被批捕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广东决定吊销陈永洲记者证

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原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陈永洲的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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