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销流程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董事会决议通过2、投资方(股东)批准3、商务部门批准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10、劳动登记证注销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二)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蔽敬则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四)清算财产分配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宏棚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2.国家税款。3.其他债务。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五)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1、申请报告(2份)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稿宏件)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12、企业公章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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