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物品发放规定"
工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表示,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劳动待遇。工会历来主张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所以工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是符合规定。
参考资料
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无:无,2012年
标签:防暑降温,全国总工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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