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确诊者隐瞒行程被刑事调查,隐瞒疫情行程如何处罚
疫情防控措施与公众的安全安全息息相关,我们应当积极配合防疫工作。隐瞒行程可能会造成疫情的扩散,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接下来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北京一确诊者隐瞒行程被刑事调查,隐瞒疫情行程如何处罚?
据“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接防疫部门线索,在对风险人员李某某(男,69岁)排查过程中,该人不如实反映个人行程。经警方调查,5月2日,李某某前往房山区与朋友聚餐。5月4日北京健康宝弹窗提示,其与疫情风险地区、点位、人员等有时空关联,需要进行风险排查。社区工作人员对其电话和当面核实,李某某均隐瞒了前往房山的行程。5月5日,其还前往市场多个摊位购物。
该人隐瞒行程的行为,导致相关风险人员和点位未被及时纳入有效管控。5月6日,李某某及其1名亲属确诊。
目前,李某某涉及的10余个风险点位被封控,17名密接人员被隔离。5月8日,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某刑事立案调查。
隐瞒疫情行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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