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连带关系问题
《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消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应公告而未公告,因此该协议属效力待定,若债权人有异议,则该协议无效。
标签:连带关系,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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