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报批流程
一、用地单位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2、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林地权属证明;
6、协议书(林地、林木及附着物和安置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9、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要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工业项目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布局图等。
二、旗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并初审(一个工作日)
1、初审材料,核实审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上述应提交的10项内容的材料)。
2、反馈初审结果,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核材料并现场查验(5个工作日,不包含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时间)
1、复审材料。
2、旗林业局资源站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长期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项目旗林业局初审后填《征占用林地初审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旗林业局资源站填写《现场查验表》。
4、旗林业局做出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林业局审核报批意见(1个工作日)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2、长期征占用林地和2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主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注: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的规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四)、疏林地、灌木森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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