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商鞅徙木立信论》,请熟知古文的高手翻译一下,并赏析。
翻译: 我读史书读到商鞅搬移木杆树立诚信一事,不禁慨叹起我国国民愚昧,执政者煞费苦心,几千年来民众不觉悟、国家接近走向灭亡的悲惨命运来。认为我说的不可信,请允许我详尽地说出我的道理。 法令,是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如果好,它让我们民众获得的幸福就一定多,我们民众正担心不公布这些法令,或者公迅差斗布后担心这些法令不产生效力,一定竭尽全力来保障它,维持它,务必使它达到完善的目的为止。政府和国民互相维系,哪有不信任法令的道理呢?法令如果不好,那不但没有幸福可言,而且还有足够让人恐惧的危害,我们国民又一定会竭尽全力来阻止这些法令。即使想要我们信任(法令),又哪有相信它的道理呢?就如商鞅与秦国民众之间(具有同样的利害关系),却恰恰运用跟政府与国民互相信用相反的方法(即运用徙木立信的办法)去做,这又是为什么呢? 商鞅的法令是好法令。如果试着翻阅一下我国四千多年的记载,寻求那些利国福民的伟大的政治家,商鞅不是位居第一吗?商鞅处在秦孝公时代,中原局势极不安定,战事正盛,全国民力疲惫,(达到了)不能够言说和描述(的程度)。在这种情势下,却想战胜各诸侯国,统一中原,不很难吗?在这种情势下,变法的命令出台了,这些法令惩罚坏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鼓励种田织布来增加国民的财力,崇尚战功来树立国威,把贫困、懒惰者收为奴隶来杜绝人力、物力资源的损耗。这确实是我国从来没有过的重大政策,国民害怕什么而不相信呢?一定要(通过)搬移木杆来树立诚信,我从这里知道了执政者都费了苦心,我从这里知道了我国国民愚昧,我从这里知道了几千年来民众智慧缺乏、国家差点儿走向灭亡的悲惨境地是有原因的。 虽然这样,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开始出现时,百姓对此会感到惊惧。国民是这些国民,法令是那些法令,我为什么对此感到奇怪呢?我只担心这搬移木杆树立诚信一事,如果让东西方各国文明程度高的那些国民听了,一定会捧着肚子大笑,(或者)高声讥诮。唉呀!我不想说了。 赏析: 当时的国文教员柳潜(湘阴人,前清秀才)赞誉此文"才气过人,前途不可限量",并作了如下评语:"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入古。逆折而入,笔力挺拔。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力能扛鼎,积理宏富。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为压题(点题)法,至推论商君之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 毛泽东文中的“三叹”乃有感而发。法令本来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老百姓惟恐不颁布好法令或虽颁布而不实行、不生效庆裤。他们自然会竭尽全力维护这样的法令,岂有不信之理?如果法令本身不好,不但不能使人民得到幸福,还会使人民担心其产生的危害,老百姓自然也会竭力阻止这样的法令施行,你要他们相信也是绝不可能的事。这本是国家、百姓、法令三者之间的正常关系。而商鞅却不得不先演出“徙木立信”的一幕,这说明当时这三者关系是不正常的,怎不令人感叹? (一)法与治国的关系 文中盛赞商鞅变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能"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絮贪怠以绝消耗"。可见毛泽东青年就曾崇尚法家的变革思想,这种思想在毛泽东后来的新村运动和湖南自治运动中均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文中还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也即法律应该成为人民谋幸福和国家富强的工具。什么是工具?工具就是人需要用时就拿来用的。也就是说,不被人需要时 ,工具是没有价值的。这样就不难理解毛泽东一系列关于现代法治的正确言论和五七年以后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言论和做法了。列宁曾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2)这种法律观可能最为毛泽东赞赏。1958年北戴河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的另一番讲话则更充分体现了他的这种法律工具观:"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亩磨,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还是马青天的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节为主。"(3)毛泽东认为法律这工具并不是最好使的,他倾向于用另一种工具——人治。这种法律工具论与毛泽东的法思想是极为吻合的。在他著名的演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说到:"宪政是什么?宪政就是民主政治。"(4)蔡定剑反思五四年毛泽东的宪法观时谈到:"当时的领导人对宪法的认识与其说是法律性的,不如说是政治性的,其政治性大于法律性。宪法不过是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甚为恰切。 因此,从《从商鞅徙木立信论》,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青年时期的法律思考,既有对法治的肯定,又包含法律工具论的观念,这为他将来的法思想和法实践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二)法与民的关系 文章还主要讨论了民与法的关系。毛泽东认为,只要法是"善"的,人民就唯恐其不颁布实施,唯恐其颁布后不能生效,必然会竭力去"保障之"、"维持之",使其完善起来。反之,如果法令不"善",就必然遭到人民的竭力的阻止。文中接着指出,商鞅之法是"利国富民"的"善"法,而百姓"惮而不信",他由此"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文章最后分析说,造成中国"数千年来民智不开,国几蹈于沦亡"的原因,是执政者制定的法律不能谋人民幸福,失信于民,所以"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也"。 "人民","民众","群众"这些词汇在毛泽东的著作中出现的频率极大。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人民"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然而,"公民"才是一个法学范畴。毛泽东的法律观以人民为基点,从其法律价值趋向上归类,恰恰属于人民本位和群众本位。在毛泽东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共和国的领袖后,曾一再强调法律的人民本位论。从本篇文章可知,其思想的种子在青年时代的法思考中已深深埋下。 毛泽东在文章中指出,法律必须利民才是"善"法,得到人民拥护才能发生效应。有学者评论,毛泽东法观念的价值基础是人民正义。人民正义是毛泽东判断法的合法性的标准,也是守法的根据。之所以要守法,因为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是人民同意的,符合"人民正义"。尽管法律具有"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这些工具性价值,其意义仍然是由"人民正义"来支撑的。"人民要不要"、"人民欢不欢迎"是比宪法这个实在法更高的准则。综其一生来看,他重视立法中的"群众路线",重视"马锡五模式",多次谈到遵守"革命法制",都与他心目中的人民正义价值诉求密切有关,而不是诉求于法本身的价值。(5)至此,则不难理解毛泽东从重视法治到抛弃法治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了。 毛泽东不是职业法学家,没写过专门的法律著作,他的法思想跟现代法治的理念也有较大差距,但其法思想蕴涵于他那博大深邃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之中,其长期的法律时间也是中国法律史上重要的资源。《商鞅徙木立信论》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毛泽东地法思想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程及其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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