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亲戚伪造公章,伪造公章会受到哪些处罚?
2015年,被告人彭某为方便办理业务和节省费用,在未经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找人刻制了该公司的行政印章和执业印章各一枚,并用伪造的印章办理工程业务,非法获利16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私自找人刻制的两枚印章系伪造。
深圳市粤深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老板亲戚林某君伪造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借款放贷,因无法偿还借款事发获刑,一审判决由林某君还款,但终审改判由法定代表人吴某、粤深钢公司、林某君三方偿还借款1379.86元及利息。
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伪造公司的行政印章和执业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违法所得已追缴,故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现代用语已经有更简单的词“坑爹”。近日,深圳就发生了一起令人吃惊的坑“姑祖母”案件。做钢材贸易的吴女士拿着一纸判决书欲哭无泪,判决书上写着吴女士要偿还1300多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而这笔巨额借款是吴女士公司的财务经理伪造公司印章向第三方借走的,结果被判要吴女士偿还。而这个财务经理的另外一个身份,是跟着吴女士身边生活了十几年,被吴女士视如己出的侄孙女林某君。
宝安法院在审理这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一审判决林丽君偿还借款。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林丽君和粤深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有亲戚关系,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构成表见代理,粤深钢公司和吴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笔欠账,是否有粤深钢公司的份,成为庭审焦点。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宝安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法定代表人吴某、粤深钢公司、林丽君偿还借款13798600元及利息。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吴某、粤深钢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邹某锋等存在与林丽君串通的情形,或其明知林丽君在代表粤深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系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的,更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林丽君在《借款合同》上使用了伪造的公章和个人印章,林丽君代表粤深钢公司、吴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循其他途径解决。深圳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标签:公章,伪造,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