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相关证明
公安派出所不再开20项“奇葩证明”——
各类证明过多过滥、“奇葩证明”层出不穷,公安部官网显示,公安部联合其他11部门起草了两份文件名为《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包括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等。
在派出所不予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公民用其他法定身份证件可以证明,以及不属于派出所法定职责范围的。
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不过,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给出详细的解释,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
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3、人员失踪证明
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
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
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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