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教师有哪十禁止?
5月4日,省教育厅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等师德失范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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