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条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57条中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以及价格2000元的解释有些偏差,具体以哪个条例为准?还是允许抵扣范围用增值税法,提取折旧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新法大于旧法原则:应该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文实行 根据法不朔及以往原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没出台之前,你前面的处理不算错 计提折旧:按会计法来做,而不是按税法文件来处理(税法文件是最后汇算清缴缴纳所得税时才用) 不过现实中差额不是太大的一般都是直接按税法文件来做,免得汇算清缴时又得调配整 仅个人观点!谨慎引用
标签:所得税法,增值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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