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四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第八条 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二)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要求;
(五)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第九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第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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