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规定
对于开办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1、首先可参照执行“国税函[2009]98号”文件: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并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补充: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全年营业收入的5‰相比,取较小者,即为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金额。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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