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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往港澳照顾无依靠父母须知
一、申请条件:父母双方均定居港或澳,且年满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二、申请手续:1、填写《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3、交验申请人的原始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交验父母的智能身份证、回乡证或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父母一方如死亡,须提交死亡证或死亡公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提交内地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提交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兄弟姐妹的护照或身份证、回乡证影印件各一份;7、提交父母在港或澳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8、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均需提交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大一寸(相片大小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彩色照片一张及相片检测回执。9、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必须同时前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备注:24小时业务咨询热线:160 全省出入境电脑自动语音查询电话:96897 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居类的申请表格需到出入境咨询台领取)
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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