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过失和民法中的过失的区别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者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二者都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二者的内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说。而刑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人,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关于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说。
第二,民法把过失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2)重大过失,它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而在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中,过失不分等级,只有一种状态,即罪过。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不同。民法上,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对方当事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刑法上,证明被告人过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而且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不适用自认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行为人有民法上的过失未必有刑法上的过失。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与民事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代替,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把刑事判决认定的证据生搬硬套于刑事判决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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