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上的占有改定问题。
构成占有改定。
这个例子中,甲乙之间已经就动产的转移达成合意,并且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甲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有义务支付对价。而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没付款”仅仅意味着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这就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下,某甲已经交货,但某乙并未交钱,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某甲有权利请求某乙支付价款。(当然,如果往深层次思考,势必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论)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占有改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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