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什么突好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来自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360问答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卷以套府概关试亲据的要求和标准相越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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