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计算、缴纳、申报操作指南,最新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70号、财税18号、财税39号通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调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税发〔2019〕6号)、《关于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告》(〔2019〕9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自2019年1月1日起,天津市残保金按照“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不建议用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天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国地税残联联合公告2017年第5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税务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 - 11月30日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扣缴端系统截屏)。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20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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