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69岁囚犯“躲过”一次死刑,因狱警没找到血管,你怎么看?
咋看起来有点好笑,人类要杀死一只狮子老虎都易如反掌,何况是杀死一定病入膏肓的耄耋老人。
其实不能笑,这就是西方的法制社会特征,做事必须有规则。
美国处死罪犯的方式有一个演绎过程,从绞刑—枪决—毒气—电椅—再到药物注射,原来几种方式并存时,死囚和执行者可双向选择,但从1995年后,美国只保留药物注射处死方式,才留下如题的囧境。
注射毒药处死不是美国人脑洞大开,是经长期争论后的选择。焦点是;只有持医护执照的人员有权注射,但他们按医德应救死扶伤,而不是相反。所以才出现生手注射、找不到血管之事。这个问题又将是法学家、议员们要正襟危坐讨论的问题,再没有提出主意并达成共识前,这名死囚不会被执行。
看视古板机械,但这就是规则,遇上没有事先规定的事,不能人为变通施行。有个美国死囚因电椅故障迟迟没被电死,被迫放下来治疗灼伤;当电椅修好欲再电死他时,他抗议!我已被依法按程序执行了死刑,再执行一次依据何在?提的好!这家伙为此多活了两年(直到有关方面找到再次执行理由时为止),还应邀谈坐电椅的真实感受并成书,赚了一大笔钱。
美国法律的古板还体现在数罪并罚,刑期累加,上不封顶。1994年12月23日,俄克拉荷马州一名大叔,因为强奸了6名幼童,每强奸一个被判处5000年的刑罚,一共被判处30000年有期徒刑。若说成是判处至少300次终身监禁,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严谨,一切有规则,不要想当然,这就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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