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38号文件规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
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本办法的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3、购产农产品时成本处理:
购进时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收购凭证,所有支付的价款(价+税),先全部计入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中,借:原材料成本 贷:银行存款;今后(期末)等实耗扣缴有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再把这部分的进项税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去调减成本。
4、核定办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标签:财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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