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资总额14 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文件规定
计提职工福利费是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版)实施前的规定,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撤销了税前计提扣除的规定,而改为实际发生扣除原则。
请看这是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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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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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福利费,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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