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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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穗人社函〔201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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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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