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原发布者:办公室耗子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433623738建筑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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