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 of cantract,Receipt of good, Document of title。法院一般认为其系“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的同义语,并以此判案。律师界有人对此颇有微辞,撰文反对。有学者更利用title一词在英语中有诸多歧义,论证“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并不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1.Document 的实质意义;2.Title是指所有权。3.认定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综上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中“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表明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对应于英美法中的 document of title,在目的港提示提单的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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